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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限期改正类
浏览:5135次
2020-11-26 11:45:50

 

三、限期改正类

序号

分类内容

违法依据

处理依据

1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3.2.3。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2

重大危险源未按国家标准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分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储存(不少于30天)等功能。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3

现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未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同时未按照《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的有关方法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已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企业未根据反应危险度等级和评估建议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补充完善安全管控措施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4

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装置区内,且未完成搬迁的;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装置区内,但未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四、五款;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附件《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2设计与总图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二)总图布局”第七项。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5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6

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7

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进行显示报警。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8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九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9

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四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3.0.2;

《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SH3038-2000)4.1、4.2。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10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不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不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十一、加强专业人才培养”;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11

未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董事长或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未每天作出安全承诺并向社会公告。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4.1.5。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1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13

未将工艺、设备、生产组织方式等方面发生的变化纳入变更管理,或在变更时未进行安全风险分析。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4.12。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14

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配备应急救援物资。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 30077-201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