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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停产停业整顿或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类
浏览:5049次
2020-11-26 11:45:11

 

二、停产停业整顿或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类

分类内容

违法依据

处理依据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试生产期间除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超许可范围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不具备紧急停车功能,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2018年版)5.2.1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爆炸危险场所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涉及光气、氯气、硫化氢等剧毒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外的公共区域(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全压力式液化烃球形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半冷冻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或遇水发生反应的液化烃储罐除外),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液氯钢瓶充装、电子级产品充装除外)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七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氯乙烯气柜的进出口管道未设远程紧急切断阀;氯乙烯气柜的压力(钟罩内)、柜位高度不能实现在线连续监测;未设置气柜压力、柜位等联锁。存在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情节严重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三项;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9重点危险化学品特殊管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清单(六)氯乙烯”第六、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一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而上岗操作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未编制岗位操作规程,未明确关键工艺控制指标。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实施特殊作业前未办理审批手续或风险控制措施未落实,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未开展评估,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且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