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类 |
|||
分类内容 |
违法依据 |
处理依据 |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未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未经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一条。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
|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无法整改的。 |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五款;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
|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四条。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
注:1.经评估属于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类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6个月,暂扣期满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属于停产停业整顿或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类的,经停产停业整顿或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有关安全许可或给予其他行政处罚;属于限期改正类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类第2小类,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装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的,按照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类相应要求执行;辅助装置涉及使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的,按照或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相应要求执行。
3.暂扣或吊销安全许可证类第3小类,涉及爆炸物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GB/T 37243)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涉及有毒气体或易燃气体,且其设计最大量与GB18218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GB/T 37243)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除此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距离要求。